唐太宗的治国措施 唐太宗的治国理念和措施

知道 知道 2022-11-28 2 0

引言: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颠峰,唐太宗李世民及其开创的“贞观之治"在历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法律思想史及法制史上影响深远。唐太宗奉行“以法治天下’’的理念,把“法”作为最重要的权力要素。他以法定制,依法行政,执法绳顽,把贯彻封建法制作为保证君主政治顺畅运转的重要手段。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唐太宗李世民的治国法律思想有哪些?

礼法合一,法治天下

唐代的法治不同于今天所说的法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完善的法治体系之上的政府管理系统和健全的社会管理系统,而唐朝的法治是建立在明确的律令制度基础上的封建主义专制制度。法治在中国古代是与德治相对举而言的制度,在现代中国是与儒治相对举而言的制度。

唐太宗法治思想以“德”、“礼”为本,但是并不忽视法的作用,而是礼法合一,依礼制刑,将儒家经义完全吸收、融汇,赋予法的形式。也就是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把整个社会成员均纳入了这两位一体的交织调整之中,从而使统治达到了最细密、最有效的程度,又把反抗和阻力减少到了最小程度。

在封建社会,皇帝的权力几乎不受制约,法律不过是社会控制的工具。然而,权力是双刃剑,不受制约的权力严重影响统治的稳定性。因此,必须通过种种途径进行法制改革,巩固法律权威,用法律手段对官吏进行权力制约,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在贞观之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德主刑辅,宽仁慎刑

唐太宗即位后,为实现以文治国,令臣下讨论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治理国家并从而导致天下大治之间的关系。唐太宗采纳了魏征的“王政本于仁恩”的主张,“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唐太宗的“德主刑辅”思想把握儒法合流的历史脉搏,引礼入法,开创了中国封建法律史上的新局面,对后世历代立法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埔“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为本,明刑以为助。’’。

唐太宗在制定、修改法律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礼本刑辅,明刑助礼。所谓礼法合一是以礼为本,以礼为纲的。礼是’唐律的理论基础,唐律的礼法合一便是以立法的形式使礼的原则法律化,从而为维护统治秩序服务。所谓“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即是将礼和律统一在一部封建法典之中,并成为唐律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汉武帝尊崇儒术以来,引用儒家经典来决狱,在两汉时期遂成一种风气。唐太宗鉴于引经决狱不便于统一适用,便把引用儒家经典断狱法典化,使其成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从而在法律条文上实现了明经和善律并重,实现了礼与法在法律条文上的统一。

立法划一,法不数变

在宽仁慎刑、立法合一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唐太宗强调法律条文的划一、重视法令的相对稳定性,讲求用法务在宽简,并使之分别成为修订唐律的立法原则之一,从而使唐律的修订工作取得很大的成绩。为保证法律条文在量刑上的准确性,唐太宗强调立法时法律条文的划一,防止执法官员利用律文互出的漏洞来舞文作弊。

在法治的原则下,法律是相对稳定、普遍适用的,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可以作出一种预期的法律评价,进而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安全感。如果法外执行,自由裁量滥用,不仅会导致徇私枉法、草菅人命盛行,更会使人们产生无所适从、朝不保夕的不安全感。援法定罪蕴涵着现代“罪刑法定’’思想的进步因素,在封建社会里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恤刑慎杀,用法宽简

贞观元年(627),唐太宗提出了“用法务在宽简”的主张。他在修改唐律之初,对侍臣们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今法司霰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课,今作何法,得使平允。"“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

宽刑与慎刑是互为前提的,宽刑才能做到慎刑,因为宽中才有可能量刑慎重。如果片面强调从严,容易错判、误判,很难做到量刑慎重。此外,贞观时期,还有一系列限制使用死刑的规定,目标都是尽量减少死刑的宣判。

率先垂范,带头守法

“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唐太宗这句话的含义是,即使是皇帝本人,也不得随意以个人的意志来干预司法部门和法官依法办案,承认司法部门和法官依法办案的权力、维护法律的尊严。这同商鞅学派所提出的“治不听君,民不从官"的“一断于法"的理论极为相似。

法与令冲突的背后实质是法律与皇权的对峙。法治与皇权,二者从根本上讲是对立的:法治的信条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制约;而皇权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却是至高无上、唯我独尊的。唐太宗在皇权受到挑战面前,能自觉接受法律对皇权的约束,作为封建帝王来说确是难能可贵的。

唐太宗的带头守法,遵守“断罪引律令”的原则,勇于纠正自己在执法上的过失,引咎白责;又经常谆谆告诫臣下守法,时常“遗使得循行天下,刻举不职",“弹纠不避权贵",“罚不阿亲戚",严惩贪浊官吏,遂使贞观年间出现了君臣上下守法的风气,良吏辈出。

守文奉法,依法而行

太宗为了守法,一再加强对王室的告诫。在告诫太子诸王遵纪守法时,太宗说得很明白:“君主发号施令,为世作法",“要他们别触犯法律,否则必将“一一于法"。说明太宗为维护法的公正与尊严,是不徇私情的。司马光在评价唐太宗守法时说:“唐太宗不以天下大器私其所爱,以杜祸乱之原,可谓能远谋矣。"这一评价是很公允的。

唐太宗重视立法与审判的公正性,司法公正是衡量法治制度是否健全的根据,判断贞观之治状况如何,不能离开司法公正这座天平。所以李世民严惩统治阶级犯法、枉法,不论大小,多不宥赦。他认为:“凡赦宥之恩,唯及不轨之辈。古语日,‘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好人喑哑。’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并申明“绝不放赦",因为放赦囚犯“将恐愚人常冀侥幸,唯欲犯法,不能改过。"可见,唐太宗注意到了过度赦宥对法律秩序的破坏。

总结:

唐太宗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以及唐初司法实践活动与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形势是分不开的。隋末,统治阶级对人民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政治上的残暴镇压,激起农民的反抗斗争,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斗争,席卷全国。唐初,封建统治者面临经济凋敝、人口锐减、人民困苦、国库空虚的困难局面。而在贞观初年,贫富极度不均,阶级矛盾十分激烈,社会秩序混乱,盗贼四起,杀人越货,不少人建议强化国家机器,加大镇压力度,主张“重法以禁之”,唐太宗总结并吸取隋亡的教训,以“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1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在政治上全面实行“安人宁国”的总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