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开始还了却没给购房合同

知道 知道 2023-02-13 2 0

济南,江某因为要买房随即在各个楼盘中进行考察,最终在多番了解后与某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协议书规定:江某自愿认购某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icon50平方米(具体数据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实际支付时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面积实测报告为准),总价款160万元。

协议还规定:自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届时江某需一次性缴纳购房款。

房屋认购协议签订的当天,江某就一次性缴纳了定金。

但后来,江某并没有与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且认为地产公司违反了此前购房协议,要求其赔偿定金及违约费用共计10万元。

原来,江某在后续的了解中发现,地产公司承诺的入户门门宽尺寸与实际尺寸误差过大,房产公司原本承诺的门宽是4米,但实际测绘出来却只有2.9米,误差达到近28%,这么大的误差让江某认为这是地产公司这是在欺骗自己,随即要求返还定金并且赔偿相应的违约费用。

地产公司则认为,江某并没有在房屋认购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与其签订购房合同,属于是江某违反了协议,所以地产公司不仅不需要赔偿,并且江某的定金也不需要返还。

那么地产公司要不要返还给江某定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1.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这里的出卖人指的是地产公司,买受人指的就是购房者。这个法条一句话概括就是:哪边有责任这个钱就不属于谁,双方都没责任导致没有签订购房合同的就需要将定金还给购房的人。

那么在本案中,其实江某和地产公司并没有在房屋认购协议中对于入户门的尺寸问题进行专门的约定,双方在这一问题只能自行协商解决。

换言之,在这件事情上因为双方没有特定的约定,也没有将入户门尺寸问题写进协议 所以双方是都没有责任的。

并且,如果如果没有协商成功,那么房产公司就需要将定金还给江某。

至于江某还主张的违约赔偿费,因为房产公司并没有违背认购协议上的条款 所以也不需要赔偿违约费用。

基于上述问题,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公司返还江某定金5万元,江某主张的赔偿问题不予认定。

房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购房的时候,只要没有违背相应的条款责任,只要是协议之外不满意而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的,定金是可以要求退回的。